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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

时间:2016-11-04 10:54:38 作者:西安本地宝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提供的关于在西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具体详情欢迎浏览全文。

  关于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

  我市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6号)精神,根据市治污减霾办《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我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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