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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16-01-13 10:40:00 作者:网络投稿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一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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