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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异地处理新规2020年5月1日起实施(附试点城市名单)

时间:2020-04-15 15:07:44 作者:北京本地宝

【导语】: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现场交通违章可异地处理。

  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实施时间:2020年5月1日起

  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试点城市名单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点击查看: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通知原文

2020年5月1日起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实施(附试点城市名单)
2020年5月1日起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实施(附试点城市名单)
图片来源:人民网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①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②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

  ③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④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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