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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6-29 09:03:09 作者:广州本地宝

广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以实名方式通过邮件、书面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fggy@gz.gov.cn,电话:020-83123776,传真:020-83123742。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08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对象

  在广州市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新能源汽车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要求报送信息:

  1. 车辆型号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中小客车,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为新能源汽车的中小客车。

  2. 车辆型号发生热失控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发生率应小于万分之一,并且未致人死亡。

  3. 车辆型号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标注声明的执行标准,在亚热带湿热气候中心城市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按T/GZBC 29-2020《亚热带湿热气候环境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规范》中的典型项目检测合格。

  4. 车辆型号如实标示性能参数指标。

  5.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将其自建的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并在广州市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有力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或者为消费者提供与安装使用环境相适应的自用充电设施。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设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7. 新能源汽车厂商没有发生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各级财政补贴情况,不存在补贴资金应退未退情况。

  二、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发放制度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管理机构(国家智能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电话:020-32293694,网址:www.cvc.org.cn)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信息管理机构对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发放《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以下简称《凭证》,见附件2),《凭证》施行一车一证。

  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有权要求销售商出具《凭证》。

  三、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领流程

  消费者需申领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出具《凭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厂商主体责任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在广州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等负有主体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信息佐证材料进行及时更新,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等。

  五、明确部门权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通知施行的总体推进和协调;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出具《凭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通知明确的责任;对本通知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建设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信息管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规定发放新能源汽车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信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销售车辆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凭证》。新能源汽车厂商发生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个人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暂停《凭证》发放,整改后符合要求,恢复《凭证》发放。

  信息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推送《凭证》信息,并定期核查报送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材料,通知新能源汽车厂商及时更新,否则暂停《凭证》发放。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网络及新能源汽车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应装未装等情况,暂停发放《凭证》,直至整改完成。

  七、限定适用范围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暂不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在广州市购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车的个人和单位消费者,且应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指标申请资格。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通知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2.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样式)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信息报送时,应向信息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车型材料

  (一)国产车型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号,或进口车3C证书号;申请车型定型试验报告;“三包”产品质量保证承诺证明材料;配套充电设施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二)《车辆热失控发生率符合要求声明》、《车辆发生热失控事件说明》(如有)、《车辆发生热失控事件鉴定报告》(如有)(原件加盖公章)。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满足T/GZBC 29-2020中的“整车40℃直流充电时间变化率检测”、“动力蓄电池系统50℃运行前后容量变化率检测”、“动力蓄电池系统40℃过充电保护”、“动力蓄电池系统单体45℃循环寿命”的检测报告。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典型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二、企业材料

  (五)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市自建的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网络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及验收报告、照片、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的委托协议(为消费者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情形);充换电设施网络整体服务方案等。

  (六)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或经销商);中机函〔2017〕2号附件5要求的《新能源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新能源汽车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的整体方案;购车合同范本。

  (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建设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八)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国家和广州市财政补贴情况和该退补贴未退或未完全退回情况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九)新能源汽车厂商与消费者就意向购买车辆签字确认的自用充电桩安装计划。

  备注:本通知实施前已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系统提交过材料(一)、(六)的,按本通知报送信息时,不需要重复提交上述两项材料;已在广州市建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厂商不需要提供材料(九)。

  附件2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样式)

广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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