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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到底有没有加班费?深圳人社局权威解释来了

时间:2017-11-07 15:21:14 作者: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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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有无加班费?市人社局权威解释给你听

加班需“认定” 酬劳应争取

深圳新闻网讯 你经常“被加班”吗?你加班有加班费吗?作为一名上班族,或许加班是不定时的,也或者是“家常便饭式的”。但是,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因素,加班都是自己劳动力以及时间成本的付出,你应该为自己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计算一番。

最近,某公司的员工小王经常抱怨,公司这几天总是加晚班。“加班晚就算了,但是老板却表明这是我们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公司安排这么多工作,正常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完成,不得不加班。这样的加班,难道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小王说。

面对自愿加班争议,很多上班一族都有困惑,实际上有关此争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有一个关键条件是“加班的事实”认定,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但是到底如何“认定”,深圳人社局方面对此进行了两种解释。一种是“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深圳人社局方面说,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另一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因此,如果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而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见习记者张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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