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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9年《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全文

时间:2016-02-25 10:32:17 作者:网络投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6日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2015-2019年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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