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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2016

时间:2016-02-26 10:42:26 作者:网络投稿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四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实行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有入住公办养老院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优先安排。

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请廉租房、公租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家庭医生和家庭床位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按以下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补助;输精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补助;输卵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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