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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2016

时间:2016-03-04 11:14:21 作者:网络投稿
 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建设成本的测算对象包括:

  (一)主体部分及其附属。包括保障性住房主体部分以及为使主体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所必须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如主体土建(含基坑、桩基)工程、水暖电气消防等安装工程及设备、附属工程等。

  (二)地下室。指地下室建筑及其安装部分、人防工程、地下室车道出入口及其应当分摊的土方及桩基工程。

  (三)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部分。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围墙、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报箱、路灯、防盗、绿化、园林建筑、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公共配套部分包括小区居民共同使用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 建设成本所包含内容(建设成本是各项费用之和,各项费用计算原则在附件中说明):

  (一)基本建设费用。包括建设前期工程费及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支出等费用。

  (二)管理费。指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三)法定规费。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竣工测绘费用等规费。

  (四)资金成本。指社会投资主体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者自筹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的计算时间为项目开发期,如在约定交付日前提前支付的资金需扣减相应的货币时间价值。但社会投资主体与住房保障部门在签订收购合同中约定不计资金成本的除外。

  (五)法定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及印花税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土地来源、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收购。包括收购范围、收购价款、收购款支付、收款账户。

  (三)项目移交与保修。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

  (四)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收购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社会投资主体利用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收购款项按照下列步骤支付:

  1.项目收购范围住宅工程进度达到±0.00后且已签订收购合同的,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20%的标准支付;

  2.项目收购范围住宅的全部主体封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45%的标准支付;

  3.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80%的标准支付;

  4.项目移交且产权证办理至住房保障部门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其中,当收购项目未含装修费用或装修费用未确定时,按照上述条款计算支付;当项目装修费用已确定时,需将装修费用计入收购总价后,再进行计算支付。

  (二)城市更新改造或商品房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收购款项在移交且产权转移登记至住房保障部门后按照不超过收购总价95%的标准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收购款项支付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实施前,已签订收购合同或有批复意见的收购项目,按照收购合同条款或批复意见继续履行;未签订收购合同或无批复意见的收购项目,参照本规程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附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测算指引》与本规程同时颁布实施,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程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适时调整。

  本规程及附件对法定规费、法定税金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本规程规定之外的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可以参照本规程进行测算和审核。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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