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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与廉租房将并轨 廉租房将退出历史

时间:2016-03-08 11:37:06 作者:网络投稿
  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则是指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的统一租金标准来缴纳租金,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针对实物配租,《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深圳廉租房将退出历史 公租房与廉租房将并轨

  实施2:廉租保障对象可轮候公租房

  虽然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但低收入居民作为廉租保障对象,应与公租房轮候申请人等其他住房保障对象明确区分,关于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相关规定应予继续沿用。

  《办法》还规定,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申请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当月起,享受货币配租;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期间,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轮候。经载入轮候册的,可选择实物配租。

  实施3: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制定并动态调整

  今后,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将由各区负责制定。《办法》规定,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与社会轮候家庭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一致。

  市住建局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不会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针对低保家庭出租的公租房,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租金,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50%。由此,《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具体来说,假设某廉租保障对象林某承租的是龙悦居公租房,每月应缴纳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是18元每平方米。他在缴纳18元租金的同时,他所在辖区的住建局按照其所缴纳租金的90%,也就是向他发放16.2元的补贴,也就是说他所承付的租金也就是公租房租金的10%,即1.8元每平方米。

  实施4: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该《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此外,根据《办法》,承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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