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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1种情况可免续地价 政策正研究

时间:2016-04-20 10:11:37 作者:网络投稿

关于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政策,1种情况可免续地价,即1995年9月18日前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针对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最近几天,关于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应该如何续约的问题,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

  昨日,市规土委针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说明。据悉,1995年9月18日前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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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政策正研究 1种情况可免续地价

  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三次变革

  据了解,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种情况可以免交延期费用

  市规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一种情况可以免交土地使用延期费用。即1995年9月18日前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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