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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16-05-18 11:15:37 作者:网络投稿

5月16日,南山区正式出台《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资助内容包括文化产业专业园区、基地建设、文化产业项目落地、原创文化精品制作等内容,所有资助项目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南山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现南山区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和创新产业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二章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三)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  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一) 计划支持对象为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本计划仅支持已在南山区注册企业或依靠单位为南山区内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

  (二) 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三) 计划支持额度为每团队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资金支付办法,具体见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以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同时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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