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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陪产假:产妇头胎可休143天假 仍享受15天晚育假

时间:2016-05-20 10:42:05 作者:网络投稿

深圳产妇头胎可休143天假,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这143天假是如何来的?

  深圳已婚妇女23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扔可按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生二胎的妈妈可休产假128天。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到15天。

深圳产妇头胎可休143天假 仍享受15天晚育假

  深圳妇女生头胎可休143天假 

  全面二孩后,深圳市民如何休产假,一直是孕妇们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这143天假是如何来的?

  1、98天产假。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2、30天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15天产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所以,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 30+ 15= 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 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比如,剖腹产可多休30天。

  丈夫有15天陪产假

  新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当上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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