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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16-07-09 11:25:03 作者:网络投稿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二十四条【人才评价原则】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业绩和能力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坚持多元评价、分类评价、动态评价、开放评价。

第二十五条【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持有执业许可方能执业的情形外,不得增设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具有职业资格人员从事相关业务。

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取消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于保留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认定事务,可以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

对于交由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接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认定事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技术技能水平类人才评价】除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其评价结果由政府按相关程序予以认可。

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监管制度,定期公布行业监管信息。

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国际互认】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建立境外专业人才在本市执业的资格目录,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备案后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成功注册国际专业资格,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费用资助,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职业资格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级工以上相应等次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方式】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认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

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政府可以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其成员推荐的优秀青年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应当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激励原则】人才激励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第三十二条【绩效激励】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制定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股权激励】企业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给予股权激励,具体比例由企业和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作价投资后,可以协议退出。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数额由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约定;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政府规定的比例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十六条【财政资助研究项目资金绩效与劳务支出】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财政性资金资助金额中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并相应调整项目间接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促进人才流动】人才流动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

政府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八条【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

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人才奖励和荣誉制度】市、区政府可以对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人才可以提请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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