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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见义勇为行为将有正式的法律保障

时间:2016-08-19 10:08:15 作者:网络投稿

在路上遇到有人晕倒,扶还是不扶?8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将于本月30日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

深圳见义勇为行为将有正式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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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圳医疗急救条例”立法听证会将举行

好心人紧急救护导致损害或可免责

深圳新闻网讯 在路上遇到有人晕倒,扶还是不扶?8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将于本月30日举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条例》提出免除现场施救者善意、无偿地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民事损害责任,鼓励目击者敢于紧急施救,并提出提高社会急救知识的普及率,要求加强重点单位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比例。

善意无偿救护造成民事损害可免责

现场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的紧急救护是否应当免责?哪些人员可以免责?这些核心问题将是此次听证会征询意见的焦点。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给见义勇为者以法律保障,鼓励目击者实施紧急救护。《条例》提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现场人员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院前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取得救护员证或者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现场人员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实施紧急救护;鼓励其他现场人员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医疗急救人员等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对患者实施的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这是深圳的一次创新。”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在现场紧急救护免责方面,《条例》参考了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可归纳成叫做“好心人免责条款”。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使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让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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