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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原文全文

时间:2016-09-23 09:49:13 作者:深圳本地宝
  (十二)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才住房。除利用公共设施上盖及周边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外,招拍挂出让的其他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在此基础上,探索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配建比例。已批未建工业用地调整功能改为居住用地的,可由企业按规定开发保障性住房,或按政策收回部分土地优先建设人才住房。

  (十三)利用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进一步提高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的城市更新项目,基准配建比例不低于15%;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基准配建比例不低于30%。鼓励将位于成片产业园区范围之外的上层次规划为工业用地、满足一定区位条件及用地规模的旧工业区,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调整用地规划功能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其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65%,具体配建规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十三五”期间,通过城市更新配建提供不少于13万套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

  (十四)利用产业园区适量配套建设人才住房。“十三五”期间,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就地配建或就近集中建设不少于总建筑面积25%的人才公寓或宿舍。“十三五”期间,利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人才公寓或宿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0万平方米。

  (十五)鼓励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允许其在户型面积、租售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十六)充分挖掘存量住房资源。“十三五”期间,市、区政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没收、租赁、征收历史遗留建筑等方式筹集不少于8万套人才住房。清理整合机关事业单位自有住房,纳入全市人才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行规范管理。对租赁社会存量住房并按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人才使用的,财政可给予配租单位一定的租金差额补贴。

  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依法将已建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住房改造为租赁型人才住房,鼓励企业将自有商业、办公用房、宿舍等改造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所在区政府给予适当的改造和运营资金补贴。

  (十七)培育人才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成立人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向人才出租。探索支持人才住房租赁经营的融资渠道。鼓励房地产企业以持有的住房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协议,或与人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十八)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人才住房建设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其他用地单位合作开发、共享收益的人才住房建设运营模式。探索采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人才、单位与人才等多种共有产权模式解决人才住房困难。

  (十九)优化人才住房布局推进职住平衡。服务并对接自贸区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东进战略,将人才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相衔接,加快推进原特区内产业和人口向原特区外转移,积极推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二十)完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公共配套。人才住房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轨道交通周边区域,更好满足人才出行需求。新建人才住房项目所在区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同步配建教育、医疗、道路、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对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型人才住房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的意见,在竣工验收时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配套设施完善方可交付使用。

  三、建立健全人才住房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人才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指导,进一步完善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人才住房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各类复杂问题。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参加,日常工作由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人才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住房覆盖率、供应周期等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筹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由市国资、人才住房主管部门牵头筹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 市人才安居集团,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业务,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与其合作成立分支机构。

  (二十三)加强人才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加大市、区财政性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用于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和住房专项资金安排中对人才住房项目予以重点保障。对于承担市级人才住房项目公共配套建设的区政府,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二十四)简化人才住房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强区放权改革要求,将人才住房项目相关审批和监管权限尽可能下放至各区政府。制定优化人才住房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批流程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推动人才住房项目尽快落地。

  (二十五)强化人才住房工作法治保障。尽快启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修订工作,确保人才住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大人才住房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准入与退出,打造公开、透明、规范的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要针对牵头办理的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涉及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修订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提交送审稿,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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