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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引热议

时间:2016-10-08 16:17:15 作者:转载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引热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旨在明确离婚前转移财产可判少分财产或“净身出户”。这一案例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转移财产 可判净身出户

  本次发布的“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4179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高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 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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