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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2020年5月1日起禁带物品名单更新

时间:2020-04-28 14:55:55 作者:北京本地宝

【导语】:从北京公交警方获悉,实行了5年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将更新为《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2020修订版)》,并于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将迎来新版安检标准。从北京公交警方获悉,实行了5年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将更新为《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2020修订版)》,并于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北京地铁“禁限带目录”中,每名乘客允许携带的打火机数量原先的5个变为2个,火柴由10盒(200根)修订为2盒。对于此前地铁内不允许携带超过2000毫升的白酒,这一规定则被取消。此外,北京西站、清河站将实现地铁、火车站安检互认。

  “白酒禁超2000毫升”取消

  北京市公交总队特警大队副大队长任鹏介绍,轨道交通的安检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乘客平安出行,2019年北京市轨道交通共安检20亿人次,安检物品16亿余件,查出为违禁品高达40.7万余件,拘留违法犯罪人员284人,安检工作确实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次修订禁限带目录,参与的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修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北京西站、清河火车站等铁路与轨道交通安检互认车站的禁止携带物品相统一,保障安检互认有效实行。”任鹏说,以前乘客乘坐火车进京换乘地铁时,还需要在地铁入站口二次安检,形成了安检排队现象,“安检互认之后,地铁和火车站互相认可对方的安检,就不用二次安检了。”

  任鹏表示,《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2020修订版)》对部分物品提出了更高的安检要求,“原来的‘禁限带目录’中可以携带5个打火机进站,现在已经修订为只能携带2个。以前乘客可以携带10盒(200根)火柴,现在修订为2盒。”

  对于喜欢携带白酒的乘客,以前规定限制携带超过2000毫升的白酒,在新版规定中已经取消关于白酒的限制条款,但携带量仍要符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携带行李的体积要求。“在实现与铁路标准相统一的同时,也为乘客春节出行、串亲访友带来方便。”任鹏说,2020年5月1日在北京地铁内将实行这一新的规定,乘客可以在地铁站内查询相关细节。

  地铁、火车站将逐步实现安检互认

  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特警大队民警张沫涵说,此次目录修订也是北京地铁为了更好地与铁路形成安检互认,提升乘客出行效率。乘客不能携带该目录中规定的限带物品进站;对于携带的违禁物品,公安机关将予以收缴。

  “北京地铁内现在实行人、物同检,就是没有携带包裹,乘客也要接受安检员的安全检查。”张警官说,此前有一名男子,没有携带包裹,为了图省事赶时间,准备从地铁出站口进站,被民警拦下之后,由于该乘客拒不配合,后来被警方处以10日拘留处罚。“提醒大家,不要携带违禁品,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地铁方的安检。”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2020修订版)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个以上普通打火机;2小盒以上安全火柴;20毫升以上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120毫升以上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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