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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廉租房7月起并轨 今后深圳将不再建廉租房

时间:2016-06-23 09:54:19 作者:网络投稿
 2、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将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对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3、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7月起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意味着什么?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市民有何影响?

  1、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

  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

  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2、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根据《办法》,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继续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述规定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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