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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税标准现在多少 到手工资可能有变

时间:2016-07-02 10:14:33 作者:网络投稿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通知,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之所以调整是因为,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对比2014年有调整。

  7月1日起,深圳调整提高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市民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得更多扣除。

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税标准 到手工资可能有变

  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税标准

  据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近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的数据,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

  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时适用。

  1、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4310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43102元,较去年上调25149元。

  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税收减免优惠。但对超过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存的三险一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其中,工龄是指解除该劳动关系时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提高至20259元

  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0259元(6753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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