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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或增加30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6-07-18 11:37:42 作者:网络投稿

  3、超生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出生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后,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条例》明确了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虚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同时为保证亲子鉴定查办计生违法生育案件的顺利开展,规定亲子鉴定费用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费预算。

  《条例》规定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并明确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条例》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与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对非婚生育一方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违法生育未依法处理完毕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4、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最高罚10万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5、设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险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条例》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6、探索全市“一城通办”服务

  《条例》还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这也意味着改变了之前女方为流动人口的,需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新规定更加方便了流动人口办理计生服务。

  同时,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将极大方便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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