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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7-18 11:37:50 作者:网络投稿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深圳法制办官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文见以下!

  7月15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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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于“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l@fzb.sz.gov.cn。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文见以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引导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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