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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买房限购再“加码” 限外也限内了!

时间:2016-10-05 12:43:27 作者:华东在线

  原题:苏州限购再“加码”限外也限内了!——来源:新华网

  今年8月11日,苏州重启限购,但当时的限购政策只针对外地人。昨天,苏州限购政策“加码”,既限外地人,也限本地市民。

  昨天晚间,苏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苏州规定,居民家庭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意见自10月4日起实施。

  1仅对外地人购房数量进行限制。如杭州、天津等。

  2加大购房首付款的比例。如北京、天津等。北京的政策要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

  3对限购房屋的面积有所限定。如郑州市限购180平方米以内住房,而厦门市限购144平方米以下住房。

  4采取逐步加码的政策步骤。如杭州十天内出台三次楼市调控政策;郑州市在20天内出台两次,苏州限购后再次“加码”限购力度。

  要点1暂停向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

  外地人购房需缴纳2年社保,且不得购买第二套房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出让条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意见》进一步调整了商品住宅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要点2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

  在原有限贷政策基础上,苏州再度收紧商品住房信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苏州还将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要点3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价格

  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

  除此以外,苏州政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部门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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