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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单车是“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2012年见分晓 决定权交深圳市政府

时间:2011-11-01 07:28:38 作者:深圳地铁查询网

 

  深圳电单车是禁是限2012年见分晓 决定权交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10月31日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表决稿,对电动自行车可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而该《条例》此前三次提交的审议草稿中,均未出现过“禁行”的字眼。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种表述的转变并不代表政策上出现了“实质性”的改变。

  文字表述有微妙变化

  《条例》的出台很有“故事”。其中,电动车是限还是禁,在社会引起广泛讨论。

  从一审、二审到在提交本次会议三审的草案中,对电动车的表述一直是“限制”,而就在昨天下午,提交本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的表决稿却发生了变化,“禁止”字样第一次出现在条例中。通过其中的表述变化,我们可以看到立法层面对电动自行车态度的微妙变化——

  今年4月提交的一审稿:市政府可以根据公共交通覆盖情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上路行驶。

  今年6月提交的二审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警用车辆及从事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除外。

  本次会议提交的三审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昨天下午最后的表决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文字修改主要为表述更明白

  从最初的“一刀切”到“警用车辆及从事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除外”,再到没有任何限定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到最后“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这其中的政策是否发生了质的变化?

  记者就此疑问采访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时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该负责人认为,限制就包括了禁止的意思,比如说全路段限行也是禁行的意思,但是此前社会上对此有一些误解,认为限就等于不禁,对电动自行车或还有“不限”的可能,此番文字修改主要为表述更明白。

  为何要授权市政府作决定

  那么,为什么最后要授权市政府作决定?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市人大法委昨天在《条例》表决稿简要说明中,就这一问题专门陈述了一段。

  据法委主任委员陈涤介绍,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鉴于深圳已经“禁摩”,建议把“限制”改为“禁止”。还有的委员提出,既然珠海、广州、东莞等地都推出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制度,深圳能否也对这些非机动车进行“禁行”。也有委员提出,能否在法规中不再提“限行”或者“禁行”,而直接授权市政府去制定具体办法。

  鉴于“车辆限行”不仅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重视,同时,也为广大市民所关注。法委仔细核查了上位法和有关资料。陈涤在审议时表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事权在政府。

  据介绍,周边城市的“禁电”是通过不同途径实现的。广州和东莞的“禁电”分别在2006年、2007年通过公安局通告的方式进行的,我市自2006年开始也以公安局通告的方式,分区域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珠海2005年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法委表示,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表决稿参照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模式,将其内容表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这也意味着,深圳没有像珠海一样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禁电”,而是把“事权”交给政府。备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的命运,只能待市公安局出台相关规定了。按照昨天通过的《条例》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六个月内制定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市公安局应在明年7月前拿出具体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或限或禁,怎么限、怎么禁的命运在明年6月底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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