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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带来什么改变?10大看点详解

时间:2016-09-02 10:15:48 作者:网络投稿

  3、取消筹建审批 鼓励社会办医

  为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深圳进一步全面放开医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对于社会办医,条例有几大亮点:

  一是办医更便捷。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条例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同时,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

  二是市场更公平。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三是鼓励保基本。条例规定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4、两证“同名” 解决商事主体登记困境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此次条例也注重解决了这个民营医疗机构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 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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